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6號
TPDV,99,訴,26,20120706,8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陳幸佳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文燦律師
      羅筱茜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6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1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1/1頁


參考資料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