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鍾佩君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曉君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鑫大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福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
5月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6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1 年6 月1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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