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陳高玉珠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沈春喜
林金吉
林高燕
林高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高來福
高郁凱
高來發
張高月霞
高月秀
高全和
高智謙
高智宏
高慶鴻
高裕雄
兼 上十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秀貞
被 告 張景欣
訴訟代理人 施立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判
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共有人被告高裕雄、高來福、高來發、張高月霞、高月秀、高全和、高智謙、高智宏、張景欣、高慶鴻分得土地範圍欄應補充「被告張景欣應有部分2/11」。原判決附表四被告沈春喜、林金吉、林高燕、林高立分得土地範圍欄應補充「被告沈春喜、林金吉、林高燕、林高立應有部分各1/4」。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 94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已於民國99年12月31日
宣示判決在案。惟本院就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事項顯有漏 未判決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