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重訴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訴訟代理人 紀振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86年重訴字第943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聯公司)就其訴外人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龍 公司)等人間之債權,業於民國96年12月4 日讓與馬來西亞 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富析公司) ,將本案繫屬債權及其他相關權利一併合法移轉讓與富析公 司,富析公司嗣後再將前開債權及其他權利全數轉讓予聲請 人。聲請人業已依法通知債務人,故富析公司對於債務人間 之債權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然本件債權讓與過程中遺失鈞 院86年重訴字第943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此聲請閱 覽前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債權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並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刊登於 台灣新生報第17版在案,為合法之債權受讓人,業據聲請人 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0652 號債權憑證、中 聯公司與富析公司間債權讓與聲明書、富析公司與聲請人債 權讓與聲明書、威龍公司之債務人通知函及通知函郵政回執 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943 號清 償債務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參以本 件卷內文書資料,尚難認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對 威龍公司將造成重大損害,而有對聲請人予以保密之必要之 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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