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賴貴玲(即賴朱愛之.
代 理 人 蔡怡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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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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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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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7-NX-0000000-0 │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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