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261號
TPDV,101,除,1261,2012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比利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賢
代 理 人 林瑞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61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文顥電子股│玉山商業銀│101年3月31日│13,346元 │AI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新店分行│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1/1頁


參考資料
比利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