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王志杰(即馬繡台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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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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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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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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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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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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