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代 理 人 許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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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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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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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保麗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11月25日 │17,325元 │AZ0000000 │
│ │司 久保晴義 │中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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