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基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58號
TPDV,101,訴,858,201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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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新
訴訟代理人 周碩煊
被   告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李粵強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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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