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 告 王公正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複代理人 簡可欣
被 告 張麗英
參 加 人 洪百炎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具體表示意見,亦即應明確指稱主張本件得塗銷抵押權之法律依據為何,是否仍主張被告與相對人間係為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如有,本件之聲明及當事人部分是否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