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全威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琦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余瑞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百順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賢
被 告 楊國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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