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宣傳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958號
TPDV,101,訴,2958,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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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58號
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唐自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宣傳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
限公司、桂學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桂學穎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
貳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補正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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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