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0號
原 告 呂秋雪
呂兆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依實業有限公司、冠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3,000 元,惟原告係求為確認其與被告美依實業有限公司、
冠意實業有限公司間之股東等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之範圍,
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而涉訟,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等範圍之非
財產權訟爭。又依卷附美依實業有限公司、冠意實業有限公司之
設立登記表,原告之被繼承人呂學林於上開2 公司之出資額合計
為200萬元,惟上開2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案,且原告主張其被繼
承人呂學林並未實際出資,堪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
所受利益無法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依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扣除已繳納之3,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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