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05號
原 告 梁秋香
張聰達
張嘉芸
張何永如
張凱音
張凱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告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5,443 萬元(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併核定為5,443 萬元;第
三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價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984 元,原告僅繳納5,000 元,尚欠48萬5,
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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