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9號
原 告 陳秀如
被 告 環亞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源
被 告 吳道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 已於101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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