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580號
TPDV,101,訴,2580,201207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0號
原 告 胡童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松興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松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