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15號
原 告 閃亮寶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奇拉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粉紅鑽珠寶有限公司、郭慶煌、王素華間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2,14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7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3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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