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翁金招
07840 U.S.A.
翁月梅
陳美秀(MARICA CHEN)
5 U.S.A.
陳美如(BELINDA CHEN)
陳俊良(REBERT CHEN)
5 U.S.A.
李振嬌
1 U.S.A.
翁嘉彥
翁嘉怡
10038 U.S.A.
翁嘉宏(JEFFERY YUN)
10010 U.S.A.
翁朝和
U.S.A.
徐永生
9 U.S.A.
徐宗儀
徐宗賢
兼 上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朝陽
複 代理 人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翁嘉俊
翁嘉美
兼 上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21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