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74號
TPDV,101,訴,2174,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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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1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連桂榕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申請約 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借款約定書第 11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1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至96年3月23日累積 消費新台幣(下同)147,989元未為給付,其中129,019元為 消費款、13,970元為循環利息、5,0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 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及調閱簽單 手續費等費用),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其中12 9,019元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於94年7月27日向原告借款650,000 元,約定分70期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被告至 96年1月23日止尚餘583,341元未為清償,其中582,786元為 本金、555元為違約金,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規定視為全部 到期,另應給付其中582,786元自96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又被告於94年7月27日向原告借 款130,000元,約定自94年7月27日起至96年7月27日止循環 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 ,被告於100年5月28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



期,尚欠264,498元(其中129,587元為本金、134,227元為 利息、684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依約被告除 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129,587元自101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為此依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另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簡易 通信貸款申請書及借據影本、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歷史交 易明細、借據影本、繳款歷史交易查詢(以上皆影本)等件 為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已據其提出 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堪認可 信。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 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後由原告向聲請 執行被告所有之抵押物後,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揆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 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額包括為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登報費150 元,合計共1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 │違約金 │違約金 │
│ │ │ │ │(%)│起算日 │起算日 │計算方式 │
├──┼────┼─────┼────┼───┼────┼────┼──────┤
│1 │信用卡 │147,989 │129,019 │20 │96年3月 │─ ─ │無 │
│ │ │ │ │ │24日 │ │ │
├──┼────┼─────┼────┼───┼────┼────┼──────┤
│2 │通信貸款│583,341 │582,786 │─ ─ │─ ─ │96年1月 │自違約金起算│
│ │ │ │ │ │ │24日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 │ │止,按前開利│
│ │ │ │ │ │ │ │率20%計付 │
├──┼────┼─────┼────┼───┼────┼────┼──────┤
│3 │現金卡 │264,498 │129,587 │18.25 │101年5月│─ ─ │無 │
│ │ │ │ │ │29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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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