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李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五實業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1039
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