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293號
TPDV,101,聲,293,2012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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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寶興
相 對 人 王宣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以」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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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