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292號
TPDV,101,聲,292,2012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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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蔡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月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面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依同法第239 條,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查本院前開 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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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