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79號
TPDV,101,聲,179,201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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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冠良
      吳侑亭
      許南煌
      楊憶雯
      王又曾
      王令可
      游本佑
      洪金勝
相 對 人 林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於民國
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於「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或同金額現金代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或同金額現金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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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