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070號
TPDV,101,繼,1070,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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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蔡芳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蔡義昌(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所:台北市○○區○○街一一二巷二弄十號四樓)於民國一
○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八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義昌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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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