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楊競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民事上訴狀正本及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1年7月5日提出上訴答辯聲明狀,僅 表明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及上訴理由等語,並未具體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其上訴自不合法定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提出民事上訴狀正本及繕本,並應記載「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