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143號
TPDV,101,監宣,143,2012071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陳鳳玉
相 對 人 周順墀
關 係 人 周甲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順墀(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鳳玉(女、民國55年10月20日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周甲利(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適用家事非訟程序 。民國○○○年○月○日生效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4款 、第74條定有明文。又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 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 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且本法施行前 之訴訟事件,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本法施行後,應 依本法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之。上訴審,亦同。家事事 件法第197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 有明示。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院原依民 事訴訟法有關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程序進行,嗣於101年6月 1日因家事事件法生效施行,依前揭說明,本件監護或輔助 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應改適用家事非訟程序終結, 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妻,相對人因腦幹出 血經送往景美醫院診治,至今毫無起色,現已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為此聲請對相對 人為監護之宣告,並另行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 定關係人周甲利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三、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 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 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 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 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 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 條第1項、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四、本院在鑑定人景美醫院李瑞美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 人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內容均無法回應,且景美醫院 函覆之鑑定報告略以:「病人周順墀…於民國100年8月4日 入住本院,…病人因腦血管意外疾病導致意識不清楚(昏迷 指數5-6分)、心神喪失,所以無法與人交談溝通及自理生 活,需24小時由專業人員照護,另因併發呼吸衰竭需長期使 用呼吸器維持正常呼吸,回復之可能性極少,仍持續於本院 住院治療照護中」等語,有本院101年5月17日鑑定筆錄及景 美醫院101年5月18日景美醫字第101211號函附之鑑定報告在 卷可稽,堪認周順墀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宣告周順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五、本件相對人既經為監護之宣告,依前開規定自應為其選任監 護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周順墀之妻,平日係 由其照顧相對人及負擔相關醫療支出,彼此間關係密切,適 於執行監護職務,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監護人;並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兄周甲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周順墀之財產,應會同 周甲利,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