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傳謹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杜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提出與最大債權間所成立之前置協商還款方案協議書到院。二、說明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 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提出證明(如匯款單據),並 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又協商成立後,有 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 到院。
三、說明聲請人自成立協商起至毀諾後起迄今(即101 年7 月) 之工作(包含兼職)、期間及每月薪資為何?並檢附毀諾前 後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完整清晰之封面 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四、請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檢附聲請人聲請更生 前2 年內(即99年7 月至101 年7 月間)之各項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每月維持最低生活所 需之金額、項目等相關資料(例如租金、交通、膳食、水電 、電話、瓦斯、醫療、保險費等之收據影本),並應逐一列 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又上開費用若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費 用者,亦應一併說明分擔方式及金額為何。
五、提出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及債權人清冊。六、說明聲請人有無繳付房屋租金?若有,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書影本及租金繳付證明文件(如匯款單、房東出具之收款單
等)到院;若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即戶籍 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證 明文件。
七、聲請人自99年7 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津貼、年金或其他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包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十、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