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康寧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瑞林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丁育羣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柳慧謙律師
複代理人 蕭弘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完成擋土牆工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