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02號
TPDV,101,建,202,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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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2號
原 告 祐成興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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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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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所示,原告為已廢止之公司,
請提出最新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及股東名冊。
二、原告是否曾進行清算?是否呈報清算人?如已清算,是否已
完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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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