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1年度,9號
TPDV,101,家陸許,9,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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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偉伯
  相 對 人 王蓮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2008)連民初字第 2731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 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 ,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 判決離婚確定,並提出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2008)連民 初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福建省連江縣公證 處(2012)閩連證字第1052、8366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101)核字第056732、056733 號證明書、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依法聲請離婚認可等語。
三、查上開判決離婚理由,與民法第1052 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 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 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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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