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94號
TPDV,101,家訴,94,2012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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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李俊龍
      詹偉駱
      黃煒迪
相 對 人 戴瑞祥
      李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戴瑞祥與相對人李秀娟應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二人現婚姻關係存續中,婚後並未辦 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相對人戴瑞祥積欠聲請人債務 達新台幣2,197,259 元,經聲請人數次催索,相對人戴瑞祥 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上開債務,經聲請人向臺灣苗栗地院 聲請對相對人戴瑞祥強制執行,惟經執行無效果,相對人戴 瑞祥已無可供執行受償之財產,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 請准宣告相對人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 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 亦規定甚明。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 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 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可資參 照。又此法條立法意旨,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 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 強制執行。
三、相對人李秀娟則以相對人二人為夫妻關係,並未辦理夫妻財 產制登記等情並不爭執,惟對於相對人戴瑞祥在外積欠大筆 債務乙節均不知情等語置辯。相對人泰瑞祥未於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二人為夫妻關係,未約定夫妻財產 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相對人戴瑞祥對聲請 人負有2,197,259 元債務,且相對人戴瑞祥於100年7月19日 名下僅有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所得24,504元,不足清償該為扣 押之債權人債權,經強執制行無效果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與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夫 妻財產登記查詢、第三人陳報扣押債權金額或聲明異議狀( 以上均影本)在卷可憑,堪認屬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 定,聲請宣告相對人二人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85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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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