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1號
原 告 鄧其嫻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被 告 鄧其樂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蔡嘉政律師
被 告 鄧若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鄧其樂偽造文書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因有被告鄧其樂(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8 )與訴外人陳天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 第1462號)涉嫌共犯偽造文書等罪牽涉其中,本院認為於被 告鄧其樂刑事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