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1年度,26號
TPDV,101,家親聲,26,201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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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庭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鴻輝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
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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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