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155號
TPDV,101,司聲,1155,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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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何麗花
聲 請 人 賴柏年
法定代理人 賴昭浩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聲 請 人 賴昭浩
聲 請 人 郭炳煌
前列四人共同
相 對 人 翁芷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2萬8,9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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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