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362號
聲 請 人 鄒佳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詳、陳裕民、太一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紙。
二、提出相對人太一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及相對人陳慶詳、陳裕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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