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627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奕安、施瑞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正確請求金額(請求金額不得大於票面金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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