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8627號
TPDV,101,司票,8627,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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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627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奕安施瑞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請求金額(請求金額不得大於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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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