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586號
聲 請 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正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9 月20日 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金額新臺幣 17,552元,利息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到期日98年9 月20日,詎到期後於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日息計算之利 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章正炎業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死亡,有本院 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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