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8299號
TPDV,101,司票,8299,2012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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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299號
聲 請 人 中央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明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ONSRI AMPOR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報狀底蓋公司大小章正本(聲請人所提出民國101
年7 月4 日陳報狀底未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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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