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299號聲 請 人 中央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明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ONSRI AMPOR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陳報狀底蓋公司大小章正本(聲請人所提出民國101 年7 月4 日陳報狀底未蓋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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