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7737號
TPDV,101,司票,7737,2012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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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737號
聲 請 人 張漢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巧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之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到期日視為無記載,請聲
請人釋明正確提示日期(提示日應於發票日之後,並應以特
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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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