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245號
TPDV,101,司拍,245,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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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玉容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系爭不動產異動索引。
三、提出焦治國范玉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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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