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226號
TPDV,101,司拍,226,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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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李逸洲
相 對 人 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高峰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6年6 月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6 月4 日起至146 年6 月3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嗣高峰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6 月7 日向聲請人 借用14,000,000元,約定前1 年按月付息,自第2 年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高峰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101 年4 月7 日即未依約履行 ,尚欠12,268,823元,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另高峰會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雖將前開設定抵押之不動產於移轉與相對 人,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 影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01 年7 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 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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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峰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