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1年度,205號
TPDV,101,司全聲,205,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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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許淦
      德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堯
共同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相 對 人 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卓財蓬
相 對 人 李榮章
      游桂齡
      蘇木林
      林鴻達
      黃清源
      李煌基
      黃肇麟
      王明雄
      陳沐塗
      陳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1年度全字第938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 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 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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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