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鑄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846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 年12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274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