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秋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