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326號
TPDV,101,司促,18326,201207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濬昶原名陳進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