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泰樂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孝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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