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925號
TPDV,101,司促,17925,201207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健安新城B 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宜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家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