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844號
TPDV,101,司促,17844,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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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純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7844號)
(一) 緣相對人田純國於民國094 年02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
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
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52249元整自民國095 年07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095 年0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
定條款為證。
(二) 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2249元整,及自民國095
年0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095
年0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
款之延滯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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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