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764號
TPDV,101,司促,17764,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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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王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叁拾玖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7764號)
緣相對人邱王力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
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
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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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