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735號
TPDV,101,司促,17735,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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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錦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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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